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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转化

更新时间:2015/1/12 9:22:36

律师你好:
 
我丈夫前两天偷了一辆摩托车,价值3200元,但没多久就被失主发现了,当时我丈夫有点害怕,担心坐牢,就打了失主,后来被赶到的其他群众给制服,可是我搞不明白为什么司法部门要以抢劫罪来追究我丈夫的刑事责任,我丈夫是偷车也不是抢车呀,请律师帮我解答。
 
王某
 
王某你好:
 
来信已收悉。你所提的问题涉及刑法理论当中犯罪行为的转化。对此,我国《刑法》第269条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你丈夫原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摩托车)且数额较大(3200元),已构成盗窃罪,而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此行为便将先前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盗窃数额较大,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抢劫罪,如无其他加重情形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上是对盗窃行为的后续暴力手段的一种加重处罚措施,但律师认为,转化型的抢劫犯罪与典型的直接采取暴力手段而实施的抢劫行为在主观恶性上是相对较轻的。因此,建议你丈夫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争取从轻处罚。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及磊律师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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