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是某公司的经理,公司的住所地在城郊。因生产需要,我公司未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2015年10月5日,水务管理部门发现我公司违法开采地下水。2015年10月15日,水务管理部门向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5万元,并责令我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5年12月25日,水务管理部门向我公司送达了催告书,催告我公司立即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当时我向水务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了解得知,公司应缴纳的加处罚款已达6万元。因此,我想知道,水务管理部门作出加处罚款的数额超过了罚款本金5万元是否合法。
庞经理
庞经理您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您陈述的事实,我认为,水务管理部门对您公司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加处罚款数额超过罚款本金5万元,则超出罚款本金5万元的相应部分加处罚款属于违法。理由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水务管理部门对您公司作出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加处罚款超过了罚款本金5万元,则超出罚款本金5万元的相应部分加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您公司只需向水务管理部门缴纳10万元罚款即可,除此之外可以拒绝缴纳。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姜传祥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