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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扣押肇事车辆,车主不承担保管费

更新时间:2016/5/27 10:26:19

律师你好!

2016年3月15日,我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并扣留了我的车辆,向我出具了扣留凭证。3月29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通知我到指定的停车场提取扣留车辆。我到指定的停车场提取扣留车辆时,停车场要求我交纳车辆保管费1120元。现在,我想知道,停车场要求我交纳车辆保管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朱女士
朱女士您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您陈述的事实,我认为,停车场要求您交纳车辆保管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我认为,停车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车辆保管费用,停车场向您收取车辆保管费没有法律依据,您可以拒绝交纳。
    另外,如果因您拒绝交纳车辆保管费不能提取车辆,您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即退还车辆。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姜传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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