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6/12/27 9:19:43
律师你好,
2001年,我和吴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因为一些琐事,我俩经常吵架,最近更是闹得不可开交。现在,我想上法院起诉离婚。我俩现在住的房子是我丈夫吴某婚前购买的房子,首付款也是他付的,不过之后的银行贷款是我俩一起还的。我俩一共还了40万,现在还剩一些没还,房子也增值了一点钱。我想问问,这个房子怎么分啊?
刘女士
刘女士,你好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时,你俩现在居住的房屋应当归你丈夫吴某个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也属于你丈夫吴某的个人债务。不过,你俩婚后共同还贷的40万元和房屋的增值部分,吴某应当给予你相应的补偿。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张晓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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