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6/12/27 9:18:57
律师,您好!
2014年6月5日,我借给赵某平人民币30万元,约定2015年6月5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利息共计35万,当天我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30万打入赵某平银行账户,赵某平将房本押在我这。我们约定他到期不还钱房子就直接顶给我。到期后,赵某平没有还我一分钱。今年年初,我多次索要35万,赵某平仍拿不出一分钱。最后我们达成了抵债协议,将他个人所有的89.13平方米的房屋直接顶给我,过户的相关费用由我出,我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今年4月份的时候我听说赵某平顶给我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原因是赵某平还欠其他人钱,他的债主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我想问一下,赵某平的房子早就顶给我了,法院还有权执行房子么?我去找法院说理去,法院会支持我么?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我给你归纳一下你关心的法律问题:你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作为抵债受让人,你请求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的执行是否会得到支持?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法院没有中止执行,你的权利如何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你作为案外人对于该房产的执行有权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如果法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则会驳回你的执行异议。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你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产执行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
第一,你与赵某平之间的抵债协议仅能产生债法上的效力,你有权要求赵某平按照抵债协议的约定履行办理过户、交付等义务。但这仅仅是债权请求权,并没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涉及到案外人出资的房产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无过错的房产买受人,满足的条件有: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查封前合法占有该房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该种情形保护的是无过错的房产买受人,并不包括抵债受让人。另一种是作为购房者的消费者。满足的条件有: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一半。该种情形保护的是消费者(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自然人),涉案房产是二手房,你也不是消费者。
第三,目前并没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抵债受让人对特定标的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综上,我认为你请求法院中止对特定标的的执行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个问题,如果法院依法驳回你的执行异议,你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以上仅为本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王岩律师
联系方式:15941511363
关于我们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是我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事务所秉承精湛、快捷、忠实、周全的原则,以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及协作精神著称,贯彻“法律公正至上”和“为当事人谋取法律利益”的执业理念,以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良好的公众评价位居丹东市律所前列。联系我们
邮箱:ztls@sohu.com
电话:0415-2877218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
传真:0415-2881700
版权所有: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ICP备案编号: 辽ICP备11008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