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7/2/6 9:04:59
律师:
我和另外四个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二百万元,我们各自认缴四十万元,现在我们的公司经营已经五年多。公司成立时,我们齐心协力,公司效益很好,我们的投资得到了回报,随着公司的发展,我们在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等方面出现了分歧,相互之间的信任不断下降,现在已经发展到无法召开股东会,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现在我想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请问律师,我能否以股东的身份起诉公司,要求解散公司,同时对公司进行清算?
汪女士
汪女士:
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公司股东诉讼以及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你们的公司如果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你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解散公司。但不能同时
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孙胜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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