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7/2/24 10:43:54
问:去年8月,我走在人行道上横过马路时,一辆轿车冲我驶来,我来不及闪躲,撞到我的右腿,致使我右腿骨折,左腿挫伤。为此,我在医院住院50多天,花了三万多元的医疗费用。而当我向肇事司机张某索要赔偿款时,张某说车是他从汽车公司租赁的,并非肇事车辆所有人。由于张某无力赔偿,故我找到汽车租赁公司索要赔偿,而该汽车租赁公司说,租赁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中,已经明确载明“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承租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租赁公司不同意赔偿,让我向张某索赔。
请问律师,我能否同时向张某和租赁公司索要赔偿?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使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综上所述,如果您能举证证明汽车租赁公司存在上述过错的情形,则可以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您只能向张某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若汽车租赁公司未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则您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金额,可以要求汽车租赁公司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李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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