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今年夏天我们几个朋友想要漂流,为此,我们和某旅行社签了旅游合同,并投了意外保险。8月旅行社组织我们去了某地漂流,下水前导游也告诉我们注意安全,漂流的地方没啥警示牌。玩的时候,我朋友被摔下了船,船一下子不稳了,我也跟着摔了下去,把右手给摔伤了。下了山我就朋友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后来我家里人找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告诉我走保险。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除了走保险旅行社就没有责任么?
朱女士
朱女士,您好:
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我们认为旅行社和漂流场所经营者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旅游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了五种旅游经营者应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的情形。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八条中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漂流项目经营者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应提供服务,保障游客安全。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事先充分说明或者特别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有效措施。据您反映的情况,该漂流经营者并未尽到警示、告知义务,更没有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行社虽作了必要提示,但安全保障义务不完全,致使您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旅行社和漂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赔偿范围对您进行赔偿。
当然在导游告知漂流的注意事项后,您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法院在审理中可能会考虑该情形,从而减轻旅行社和漂流经营者的责任比例。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赵冀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