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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子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6/1/15 10:05:24

 

 律师你好,

我和丈夫结婚前均有国外留学的经历,思想受西方文化影响崇尚丁克文化,约定结婚后不要孩子。我们结婚已经15年了,我丈夫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常出国考察、外派工作,一次就是两个月或者半年时间,多年来我经常一个人在家倍感寂寞,看到亲友三口之家十分羡慕,由于错过了生育年龄,我想收养一个孩子,但遭到我丈夫强烈反对,请问我单方收养孩子可以吗?如果背着我丈夫办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胡女士
胡女士,你好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由此可知,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收养,且夫妻双方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您不能单方收养孩子。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您背着丈夫办理收养,涉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该收养行为自始无效。如果您确实想要一个孩子,建议您与丈夫好好沟通,协商一致共同收养。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及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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