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7/4/14 9:58:11
律师:
2016年10月5日,李某向我借款40000元,约定2017年10月5日偿还,刘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016年11月,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12月起,我多次向李某的家属及刘某催要欠款未果,刘某还说,欠款尚未到期,且欠款应当由李某的遗产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请问我能否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张先生
您好!
依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您可以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当自然人死亡后,其无法享有民事权利,无法履行民事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因死者李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产生借款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合同终止后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无法或无需再履行,间接的法律后果是引起了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选择依据《继承法》或《担保法》等规定向继承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李某死亡后,借款合同在您和李某间无法再履行,借款合同终止。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人李某已死亡,李某已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但是,您与刘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并未终止,且保证期间亦随着借款合同的终止而开始计算,故您可依《担保法》向保证人刘某主张权利。此外,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故债务人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刘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李某的继承人依然享有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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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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