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7/4/14 11:02:37
律师:
我和两个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二百万元,我认缴一百万元,其他两个朋友各认缴五十万元。我们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首期缴纳百分之五十的出资额,剩余的款项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纳。现在我们的公司经营一年多,负债很多,继续经营非常困难,我们计划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请问律师,如果我们按照计划进行,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要继续缴纳?
金翠媛
金翠媛女士:
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公司股东分期出资、补缴出资以及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根据上述公司法和适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你们尚未缴纳的出资需要继续缴纳,缴纳的出资应作为公司清算财产,用于公司清算。如果你们不缴纳欠缴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孙胜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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