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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解除后,抵押权是否受影响?

更新时间:2015/11/27 10:37:00

 

律师您好!
     2015年7月4日,张某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张某每月给付我利息500元。同日,我将10万元出借给张某,张某为我出具了收到10万元借款的收据。2015年7月5日,张某同意将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抵押给我作为还款保证,并和我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我。2015年8月4日,张某没有按约给付我利息,我多次找到张某催要,张某一直没有给付,同时张某向我表示无力给付本息。现在我想解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但听人讲,借款关系解除了,我就不能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了,我想知道借款关系解除后,我是否还享有抵押权。
魏先生
魏先生您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您陈述的事实,我认为,您的抵押权不受借款合同解除的影响,您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与张某之间的借款行为符合合同法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你们双方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现张某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内容,您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同时,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您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依法享有就抵押车辆优先受偿的权利。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姜传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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