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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赠与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5/11/19 19:46:18

律师,您好:

我于2009年8月份与我妻子相恋,我父母为我们结婚买房全额出资,2010年10月份,我用父母给的钱全款购买了房产,房产登记在我一个人名下,后来我妻子说只有房产证上有她名字才肯跟我结婚,我没办法把她名字加了进去,我们2011年5月份结的婚,现在房产证上是我俩名字,今年,我们大吵了几次,她总威胁我说要离婚,我想知道如果我们离婚房屋产权有她一半么?

律师解答:

您好!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你在结婚前,父母为你们购置房屋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你个人的赠与,该房产在未加你妻子的名字前,所有权人是你一个人。

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你将你妻子的名字加进房产证意味着对你妻子的赠与,并且通过物权的变更登记使房产部分所有权发生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的,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例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主张撤销赠与)

③如果当初加你妻子名字的时候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那么就是共同共有了,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原则上是一人一半。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王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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