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0415 2877218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免费咨询电话:+86-0415-2877216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
电话:0415-2877218 
传真:0415-2881700
民法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民法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在什么时间行使?

更新时间:2015/1/12 9:35:57

问:我最近发现我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我已经找到了确切的证据,现在准备去法院起诉离婚。我听说他这样导致我们离婚的,我可以要求他对我进行赔偿,对么?我应该在多长时间之内要求他对我赔偿?
 
刘女士
 
您好,刘女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作为原告去法院起诉离婚,必须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要求你丈夫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是你丈夫提出离婚诉讼的话,你作为被告,那么你同意离婚的话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请求,不同意离婚的话就可以在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李璐   律师

【返回列表页】

关于我们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是我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事务所秉承精湛、快捷、忠实、周全的原则,以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及协作精神著称,贯彻“法律公正至上”和“为当事人谋取法律利益”的执业理念,以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良好的公众评价位居丹东市律所前列。
        经过20多年的发展,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在丹东的核心商务写字楼设置了六百余平米的办公区,拥有专职律师19人,兼职律师4人。实习律师3人,行政人员2人,共28人。律所根据近年来律所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实施专业化分工,组建政府法律顾问、金融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公司事务等专业法律团队,提高法律服务的精准度。先后为丹东市政协、中共丹东市委宣传部、凤城市政府、丹东市财政局、丹东市公安局、丹东市自然资源局、丹东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分行、高新科技园区管委会、丹东市交通运输局、丹东市邮政管理局、丹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丹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丹东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保驾护航,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供合法性论证,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的顺利实施。
        中天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而满意的法律服务。多年来,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在诸多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占据领先地位,进入了省、市律师业务备选库,是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曾先后被授予全国妇女儿童维权先进集体、辽宁省律师行业先进党支部、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丹东市司法局先进党支部、丹东市律协先进党支部、丹东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丹东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丹东市人民满意政法的单位、辽宁省优秀服务机构等荣誉称号。

联系我们

邮箱:ztls@sohu.com

电话:0415-2877218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

传真:0415-2881700

版权所有: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ICP备案编号: 辽ICP备11008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