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今年6月份我与男朋友交往后,男朋友的前女友齐某经常用短信方式对我进行谩骂和侮辱。从6月份到现在给我手机发送了20多条短信,短信内容都是侮辱谩骂的语言,说出来很难听。害得我一听见短信铃声就心惊肉跳,有时甚至产生幻听。律师,她这种行为我该怎样处理,到法院告她法律能保护我么?
杨女士
杨女士你好:
你可以到法院主张权利,要求齐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根据情况要求齐某给你精神损害赔偿。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完善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该《解释》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害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此规定可以看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的,受害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五种责任:一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二是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三是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四是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五是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齐某利用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对你进行侮辱、诽谤,严重扰乱了你的正常生活,给你精神及身心造成了较大伤害,你要求齐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得考虑齐某对你的精神造成损害事实和后果进行裁量,酌情予以处理。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初兴瀚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