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我于2008年结婚,婚前我以个人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处房子,个人支付首付款。婚后我和女方共同还贷,到去年年底还有少量房贷没有还上。我和妻子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一些事情发生矛盾,难以沟通,感情不和。现在我们决定协议离婚,但是房子怎么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请问律师,婚前个人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
李郭
李郭先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参与还贷的另一方如何进行补偿。所以你婚前贷款购买并登记在你名下的房子应当归你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你的个人债务,由你自己偿还,你还应当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妻子给予补偿。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主要考虑房产的市场价值以及双方在还贷过程中的比例。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