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我于2011年6月与张某、贾某等6人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董事会,张某任董事长。2011年8月,我公司与某公司进行交易,将一批货物卖给某公司,收到货物,该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我多次向董事会提议,要求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长却未予理会。后来我调查发现,该公司是我公司董事长张某内弟的。请问律师,我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起诉时是将我所在的公司作为原告还是被告?
钟先生
钟先生:
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股东代表诉讼问题;一是你公司诉讼地位问题。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有两个:一是损害赔偿作用,二是违法行为抑止作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你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问题,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将其参加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有的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有的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律师认为应当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公司与股东代表诉讼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但因为该公司不愿起诉而丧失了对代表诉讼标的独立请求权,丧失了独立的诉权。你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直接起源于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是由于自身的利益遭受损失。诉讼权利并不源于自身而源于公司,你并不代表自己而是代表该公司,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而不归属于你本人。在此诉讼中,第一,该公司拒绝行使对被告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此情况下,维护公司的利益也就是体现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因此由你代位行使其诉讼权利,可以认为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的诉讼权利;第二,由于你的胜诉权益最终还是归属于你公司,你公司参加诉讼可以防止诉讼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所以你公司对代表诉讼的处理后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你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促使其向法院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利于法官进一步分清是非责任,查明案件事实。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不应作为原告也不应成为被告。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