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我于2013年开始在某某公司工作,今年开始,由于我孩子太小经常迟到,公司人事告知我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每次迟到10分钟以内扣半天工资,迟到10分钟以上扣全天工资,在这个月发工资时,我发现公司扣了我200元,请问:公司的罚款行为是否合法?
韩女士
韩女士您好!
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迟到罚款的内容于法无据。
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罚款法律依据追根溯源来自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我国最初企业形态中并没有私营经济,后来出现大量私营企业后,劳动用工方面的立法一直没有跟上,因此在实务中,很多规定都参照对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该规定是我国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置罚款的唯一法律依据,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合同制员工。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企业罚款权的规定。因此,现在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已不复存在,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迟到罚款的内容于法无据。您可依据上述内容维权。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王鑫平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