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6/10/14 10:15:05
律师你好:
五年前,我和我前夫离婚时约定:女儿归我抚养并由我一方负担抚养费,不用他承担。可是,近两年由于我的生意出现了问题,抚养女儿遇到了困难。请问,我可以要求我前夫给付抚养费吗?
姜女士
姜女士:你好!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离婚时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此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的精神,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发生不利的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费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人民法院还是予以支持的。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可以与你前夫进行协商要求他给付女儿的抚养费。如果协商不成,他又是有能力给付而不给的话,你可以以你女儿的名义起诉至法院,法院会酌情考虑是否支持你的请求。
胡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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