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6/12/9 9:48:52
律师你好:
我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在合同中和我约定,如果我离职没有提前30天告知公司,需赔偿公司的损失,如果具体损失无法确定,赔偿数额就按我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收入计算。工作一年后,我离开了公司,但没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现公司无法确定损失数额,就要求我赔偿我一个月的平均收入。我想问的是,我应该赔吗?谢谢!
张小姐
张小姐你好:
你所说的问题,涉及的是双方关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损失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天的通知义务,是否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这两条法律规定,如果你的无理由离职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话,你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就说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失,需要公司来举证的,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你就没有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支付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未提前通知的责任。
因此,公司与你事先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的数额,违反法律的规定,该约定是无效的的。这一个月的工资你是不用赔的。供参考。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胡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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