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父母二人相继去世,留下我和弟弟两个子女。我弟弟拿出一份遗嘱,说我父母曾经委托他订立过代书遗嘱,想要把房产留给弟弟的儿子。遗嘱中的代书人为我弟弟本人,见证人是我弟弟的妻子。我父母活着的时候,从没听他们说过立有遗嘱,所以我一直很怀疑这份遗嘱,想问问律师,这份遗嘱具不具有法律效力?
鲁女士
鲁女士,您好: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你弟弟及其配偶分别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这份代书遗嘱也是无效的。
此外,律师对订立代书遗嘱提两点意见:第一,见证人最好选择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比如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律师等。一方面,这些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这些人员相对比较中立,而尽量不要选择朋友、亲属、邻居等。很多老年人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年龄较大,有一些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先于立遗嘱人去世,因此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第二,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告知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后果,如果日后产生争议,可能需要见证人说明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具体订立经过。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李璐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