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5/8/28 18:35:27
保险车辆将被保险人亲属撞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2014年7月,我驾驶自家的小货车到某砖厂运载砖块,倒车时因避让耕牛,货车右后轮不慎碰撞到自己的父亲李某,李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事故我和我父亲李某负同等责任。 该小货车登记在我名下,我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项目,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悲痛过后,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让我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指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协议中有一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受害者李某是我的父亲,不属于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能否成立?我能否通过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
李先生您好!
《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首先,保险公司应证明,您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交付给您,其次,保险公司还需证明,您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向已将保险条款的免责内容向您作了明确的解释说明。如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上述内容,则不能以该保险条款为由,免除其在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王鑫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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