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6/12/9 9:48:11
律师:
2016年10月20日,我在劳务市场等活,过了一会儿,李某来到劳务市场找到我,称自己承包了一个室内装修的活,雇我砸墙,并说好砸两面墙共计给付800元,干完活给钱,之后,李某带我去看了现场。第二天,我带着砸墙工具来到李某指定的某小区砸墙,李某没有给我提供任何安全护具,在砸墙过程中,上头墙突然倒塌将我砸伤,李某随后将我送到医院,我向李某索要相关医疗费等费用,但是李某称砸墙工作已经交给我了,是因我自己砸墙方式不对导致自身受伤,他不同意赔偿我的相关费用,请问我能否向李某主张赔偿?
张先生
张先生您好!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您与李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将直接影响您与李某的权利和义务。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否尽到合理义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大的区别,就是合同的标的不同。承揽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要求进行的劳务活动,劳务行为便是合同的标的。
本案中,您是按照李某的要求,以自己的工作经验、工作技术独立完成砸墙工作,工具也是您自己提供的,如果顺利砸墙完毕,李某将一次性支付您800元,李某与您之间不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故您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您与李某之间应属于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作为定作人,应为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例如提供安全帽、脚手架等,由于李某对安全隐患未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您受伤,故李某存在工作指示错误,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王鑫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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