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6/12/9 9:47:49
问:今年年初,我跟刘某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4分,每月末支付当月利息3200元。借款后,我一直按照借款约定支付利息,但一直未偿还本金。由于最近手头资金周转困难,我拖欠了两个月的利息未付,现出借人刘某将我诉至法院,要求我偿还本金及利息,请问借款约定的利息是不是过高,能否调整?
徐某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你与刘某之间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即每月1600元利息,刘某请求给付,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你没有给付而出借人刘某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你已经自愿给付了的,法院也不会判决刘某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因此,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部分,法院只能判决双方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每月1600元继续履行。对于之前已经自愿给付的部分,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即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
李璐律师
关于我们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是我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事务所秉承精湛、快捷、忠实、周全的原则,以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及协作精神著称,贯彻“法律公正至上”和“为当事人谋取法律利益”的执业理念,以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良好的公众评价位居丹东市律所前列。联系我们
邮箱:ztls@sohu.com
电话:0415-2877218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
传真:0415-2881700
版权所有: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ICP备案编号: 辽ICP备11008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