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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受法律保护的界限是多少?

更新时间:2016/12/9 9:47:49

问:今年年初,我跟刘某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4分,每月末支付当月利息3200元。借款后,我一直按照借款约定支付利息,但一直未偿还本金。由于最近手头资金周转困难,我拖欠了两个月的利息未付,现出借人刘某将我诉至法院,要求我偿还本金及利息,请问借款约定的利息是不是过高,能否调整?
                                                           

徐某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你与刘某之间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即每月1600元利息,刘某请求给付,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你没有给付而出借人刘某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你已经自愿给付了的,法院也不会判决刘某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因此,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部分,法院只能判决双方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每月1600元继续履行。对于之前已经自愿给付的部分,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即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

李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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