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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吗?

更新时间:2016/7/1 11:12:01

问:

2008年,我与丈夫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年仅6岁的女儿随我一起共同生活,李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现在,孩子上初中了,各种费用大大增加了,当初李某所付的抚养费早已用完,而我没有固定工作,没有能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学费、补习费。为此,我和女儿找到李某,想让他增加抚养费,但李某说他已经一次性付清抚养费,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请问律师,在离婚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后,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张女士
张女士:
您好,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抚养费在必要时可以增加,李某拒不同意增加,你的女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李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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