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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未转移占有导致质权未生效

更新时间:2015/6/12 8:53:25

 

质物未转移占有导致质权未生效
律师你好,
 我朋友王某是一羊毛衫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人民币2万元。为此我们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其所有的摄像机一架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合同成立后,我便将2万元给了王某,并要求王某将其摄像机带来。王某称摄像机被其表哥借走,暂时难以取回,但保证如果还不了款,由我对摄像机进行处分。后来,王某由于其他债务无法偿还,又向霍某借款1万元,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将摄像机交给霍某。现因王某拒不偿还我的到期借款,我想通过变卖王某的摄像机受偿,可以吗?
老吴
老吴,你好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即动产质押的实现条件首先就是动产的移转占有,质物如果未由出质人移交于质权人占有,那么质权根本没有产生。据你所述,王某始终未将摄像机移交给你占有,所以,你与王某之间不存在质押法律关系,你不能要求将王某的摄像机变价处分进而优先受偿。当然,你和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受此影响,仍然合法有效,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债权。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及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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