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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变价清偿,价款归谁所有?

更新时间:2015/6/5 10:16:45

 

留置物变价清偿,价款归谁所有?
律师你好,
    免贵姓王,去年开了家家具店,店小利薄也经营订做家具项目。去年6月份,刘某来我店订做一个衣柜,我们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刘某提供原料,加工费1500元,加工费7月20日刘某到家具店提取家具时一次性支付。至7月20日,刘某未到店里提取家具,也未支付加工费,在此情况下,我将家具留置,并告知刘某在3个月内支付加工费,否则将处置留置物。直到11月25日,刘某扔未支付加工费,恰巧当天有顾客看好留置家具,于是我将刘某委托我加工的家具按市价4500元变卖,并将变价款扣除1500元加工费后剩余的3000元归还给刘某,现刘某诉至法院,辩称他未及时支付加工费的原因是当时手头紧,现在可以支付加工费了,要求我返还家具,请问他的主张合法么?
小王
小王,你好
     如你所述,刘某委托你加工衣柜的协议为加工承揽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留置权问题。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故鉴于刘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您有权对衣柜行使留置权;其次,《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故您7月份告知陈某3个月内支付加工费否则行使留置权,并于11月25日,即4个月后依市价变卖留置物,于法有据;最后,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故您行使留置权后,扣除加工费并将超额部分归还给刘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刘某要求您归还家具,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姜传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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