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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解除案

更新时间:2015/6/19 10:28:10

地役权解除案

律师你好,
    我父母家住农村,与李某夫妻是邻居。李某夫妻去上班如果经过我父母家的庭院就更近,绕路走就要多走半个小时,于是李某夫妻找到我父母签订了合同,约定:李某一次性支付500元,李家的人可以在我家的庭院通行,但是不得惊扰我家的老人和孩子。起初两家一团和气,后来李某买了摩托车,上下班都骑摩托车,噪音很大,已经影响到我家老人和小孩的休息,我父母便不允许李家再从我家庭院通行了,李某遂与我母亲发生口角,现诉至法院,主张行使地役权。请问我家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吗?
小胡
小胡,你好
   本案中,你家与李家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依照《物权法》第159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及《物权法》第160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你家应该允许李家人利用土地,不得妨碍李家地役权的行使,同时,李家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你家的打扰,更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本案中李某驾驶摩托车制造噪音的行为显失妥当,违反了 “不得惊扰老人和孩子”的合同义务,根据《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违反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故你家有权解除合同。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李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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