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6/9/9 14:40:23
律师:
我与宋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于2004年、2006年分别生育两子女,后因感情破例,于2015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于我的那一半份额给我的子女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我没有住房仍在该房屋居住。2016年5月26日,宋某以我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我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将我赶出去,并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使我无法进入该房屋,请问协议约定的将房屋属于我的份额赠与我子女的约定是否有效?我现在该怎么办?
马女士
马女士您好!
您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尚未生效,您可以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您对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才宣告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思表示,另外,由于您的子女分别为10岁、12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若宋某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您的子女不接受赠与,则应推定受赠与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您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您并没有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赠与的行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撤销赠与的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您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故您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您对房屋的所有权。希望可以帮到您。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王鑫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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