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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6/9/2 14:54:38

律师你好:

201311月,我和其他两个朋友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我当时投了3万元,当时签的合伙协议也没写必须合伙到什么时候。今年企业的效益不是很好,我家里也有事,我无心再管企业,于是我打算退出合伙,把我投的钱抽回来。我把想法跟他们俩说了,他们说要么我继续干下去,要么我就自己离开,当年的钱一分都不给我。我想问他们这样做合法么?

杨先生

杨先生: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属于普通呵护企业合伙人退伙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您是否可以退伙的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因此,在您与两位朋友签订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您可以主张退伙,但您的退伙不应当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您须将退伙事宜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两个合伙人。

二、是关于是否返还当年的合伙资金的问题。

首先,《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了退伙必须经过清理和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其次,第52条规定了退还的形式:“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再次,该法第53条规定了退伙人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形:“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后该法第54条规定了退伙人需分担亏损的情形:“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综上,当您依法提出退伙后,退伙会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并不是简简单单的将您当年的投资撤出来即可。退伙最直接的效力是导致了合伙财产的清理和结算,根据清算结果才能确定是否分担亏损,以及退还的金额和形式。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时,退伙人还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赵冀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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