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6/9/2 14:52:46
问:2012年3月,吕某在于某处租赁了一间门市房,签订的租房合同,租期为五年。一年前我从吕某手里转租了这间门市房,每次我都是将付租金支付给于某,于某收到租金后给我打收条。今年六月,于某说因物价上涨,要涨房租,我不同意。后来于某找到我说,当初吕某将门市房转租给我,没有经过他同意,转租行为无效,所以要收回门市房。请问,他能收回门市房吗?
王女士
王女士,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转租合同在吕某与你的协议达成一致之时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取决于于某行使追认权还是行使合同解除权。你已经将租金支付给于某了,于某出具收条,于某必然知道转租的事实,视为对转租行为的追认,现在已经过了一年,于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在合同没有到期时,不能要求收回门市房。
李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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