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6/8/23 10:03:31
律师你好!
2011年7月,我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12年5月1日我初婚,单位给了我婚假10天。2015年11月我离婚。2016年7月我准备再婚,向单位请婚假,单位领导答复说,再婚没有婚假,要求我请事假。现在,我想知道,单位领导再婚没有婚假的说法是否成立,我可否再次享受婚假。
胡先生
胡先生您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您陈述的事实,我认为,您可以依法再次享受婚假,您单位领导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我认为,您可以依法再次享受婚假,您单位领导的说法错误的。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姜传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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