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更新时间:2016/11/18 12:57:10
律师,您好!
2016年十一期间,我将自己所有的小型轿车借给了朋友赵某使用,朋友赵某驾驶该车辆与骑自行车的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我朋友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由于我的车辆交强险已经于2016年7月份到期,我想问如果这个案件起诉到法院,我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王先生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区分张某主张的合理损失是否超出交强险范围。
(1)如果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未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责任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的朋友赵某是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义务。你作为实际车主即投保义务人,明知道该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仍将其出借,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种情形下,应当由你和你的朋友赵某共同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不影响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
(2)如果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给张某的损失就要区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内的责任和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责任。
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责任,如(1)所述。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我认为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你的朋友赵某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看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该条所指的过错通常指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同时,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这种过错主要体现在是否会增加交通肇事的机会。
是否投保交强险主要涉及肇事后赔偿问题,你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我认为你无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对张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及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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