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0415 2877218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免费咨询电话:+86-0415-2877216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
电话:0415-2877218 
传真:0415-2881700
案例分析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扣工资抵债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7/4/14 9:59:04

律师,你好!

2014年3月中旬的时候我单位有一个女同事朝我借6万元,说她女儿后天就要出国,她老公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但是有一笔10万元的回款3月末就能到账。等3月末资金一到账她就把钱还给我。我平时跟她关系很好,也认识好多年了,就借给她了。但是到了3月末她没有把钱给我,也没给我任何说法,我也没朝她要。然后一直拖到现在。现在我想朝她要钱,但怕她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我知道她每个月工资三千多,我是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单位员工工资的发放。我可不可以在她每次开工资的时候扣一部分钱来偿还她对我的借款?

您好,我认为你是无权扣女同事工资的。其一,作为借款合同之债的债权请求权只能请求对方还款,不可以通过私利救济直接实现。换成通俗语言来讲就是可以朝她要钱,但是不可以直接掏她兜里的钱。其二,你作为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发放工资是职务行为,是单位授权你代表单位发放工资,并不是你的个人行为,你只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将全部工资发放到职工手中,没有权利截留任何工资。其三,你作为债权人,女同事作为债务人,你们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承担只能约束对方,对单位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你只能向女同事主张要求还款,并不能因为该职工欠你钱,而直接扣工资抹账;其四,你女同事也没有授权给你允许你代为领取部分工资或者你女同事与单位间存在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协议。因此,你无权扣女同事的工资。

以上仅为本律师个人观点!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王岩律师

2017年3月8日


【返回列表页】

关于我们

        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是我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事务所秉承精湛、快捷、忠实、周全的原则,以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及协作精神著称,贯彻“法律公正至上”和“为当事人谋取法律利益”的执业理念,以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良好的公众评价位居丹东市律所前列。
        经过20多年的发展,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在丹东的核心商务写字楼设置了六百余平米的办公区,拥有专职律师19人,兼职律师4人。实习律师3人,行政人员2人,共28人。律所根据近年来律所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实施专业化分工,组建政府法律顾问、金融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公司事务等专业法律团队,提高法律服务的精准度。先后为丹东市政协、中共丹东市委宣传部、凤城市政府、丹东市财政局、丹东市公安局、丹东市自然资源局、丹东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分行、高新科技园区管委会、丹东市交通运输局、丹东市邮政管理局、丹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丹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丹东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保驾护航,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供合法性论证,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的顺利实施。
        中天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而满意的法律服务。多年来,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在诸多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占据领先地位,进入了省、市律师业务备选库,是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曾先后被授予全国妇女儿童维权先进集体、辽宁省律师行业先进党支部、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丹东市司法局先进党支部、丹东市律协先进党支部、丹东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丹东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丹东市人民满意政法的单位、辽宁省优秀服务机构等荣誉称号。

联系我们

邮箱:ztls@sohu.com

电话:0415-2877218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国贸大厦写字楼1701室

传真:0415-2881700

版权所有: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     ICP备案编号: 辽ICP备11008750号